郑州轻工业大学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时间:2019-07-08浏览:429设置

郑轻大政2019〕41号

为加强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建立健全经营性资产管理制度,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豫政办〔2010135号)、《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和对外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资〔201016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的通知》(豫财资〔201160号)、《郑州轻工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郑轻院〔2016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经营性资产是指产权归属学校、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并能为学校创造经济效益的各种资产,包括投资型经营性资产和非投资型经营性资产。

投资型经营性资产主要指学校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

非投资型经营性资产是指产权归属学校并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和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其他资产和权益。

第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学校对投资科技产业的资产及股权、对学校授权的经营性资产进行经营管理。科工贸实业公司、郑州电机电器厂对学校授权的非投资型经营性资产进行管理。

第四条  学校的商业用房租金最低控制价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专家组成评估小组按合同期评估,面向社会公开招租。

第五条  房产租赁取得的收益,在扣除应缴税款后,全额上缴学校,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六条  归口管理单位应对各类商业用房的经营范围、经营项目、服务区域等进行统筹规划,制定管理制度,公开招租,并督促承租者依法经营,保证商业用房出租不对校园秩序、校园环境及师生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第七条  商业用房租赁合同的签订及管理:

(一)商业用房经过招租后,由归口管理单位与中标单位或个人签订租赁合同,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须签订安全责任书和门前“三包”协议;

(三)租赁合同应明确约定以下内容:租赁户应提供有效营业执照(含项目许可资质)、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安全(消防、治安、质量、卫生)承诺书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以及经营范围,经营项目,房屋结构的维护及破坏赔偿约定,水、电、气、暖等费用的收取,终止和解除合同的条款,违约责任等;

(四)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学校收回房屋使用权,重新招租。

第八条  商业用房承租人违反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经营资格,不得再经营郑州轻工业大学商业用房;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擅自转租、转让,或者变相转租、转让他人的;

(二)拖欠房屋租金、水电费或其他应缴费用3个月以上的;

(三)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受到司法机关处理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听劝阻的;

(五)经营有碍校园环境的;

(六)发生打架、斗殴等不文明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九条  学校用于师生生活服务的用房按照商业用房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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