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文件
豫财税政 (2016) 号31号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政府采购部分)
各省辖市财政局、有关县(市)财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我们对2009年制定的《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2016年6月12日
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span style=';z-index:251656704;left:0px;margin-left:1px; margin-top:9px;width:590px;height:2px'抄送:省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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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目录
第一节 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会计法》部分
第二节 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公司法》部分
第三节 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部分
第四节 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部分
第五节 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部分
第六节 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部分
第七节 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部分
第八节 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部分
第九节 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注册会计师法》部分
第十节 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部分
第十一节 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部分
第十二节 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部分
第七节 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部分
一、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因特殊原因、且符合变更方式条件,未按规定经财政部门批准而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但事后能够积极主动改正的,未造成经济损失的。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一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不符合变更方式条件而擅自变更为其他方式采购,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的。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一至二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不符合变更方式条件而擅自变更为其他采购方式,造成的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二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擅自提高经费预算标准或资产配置标准,但提高部分不超过规定标准10%,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一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擅自提高经费预算标准或资产配置标准,提高部分在规定标准10%以上30%以下的。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一至二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擅自提高经费预算标准或资产配置标准,提高部分在规定标准的30%以上的。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二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存在公告内容与采购文件内容不一致,公告内容不完整,变更内容不详细等信息不透明行为,导致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竞争基础不平等;
(2)有差别地向潜在供应商介绍项目需求、采购文件澄清和修改、组织现场勘察、项目答疑等项目信息,导致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竞争基础不平等;
(3)要求供应商缴纳各种不合理的参与采购活动的费用限制潜在供应商参与。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一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以各种借口阻挠供应商取得资格预审文件或者采购文件,排斥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
(2)设定的资格条件、技术、商务条件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排斥合格的潜在供应商;
(3)通过另行制定倾向性或排斥性的评审细则,对不同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4)非法限制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有地;(5)将供应商的规模条件设定为资格条件。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一至二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条件的设置指定或指向特定产品或供应商;
(2)条件的设置存在地区保护或行业封锁。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二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但协商内容未实质性改变招标文件实质性和资格性要求,未实质性影响中标结果的。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一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协商内容实质性改变招标文件实质性和资格性要求,影响中标结果的。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一至二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非法干预评审小组按照招标采购文件所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定标准成交标准进行评审,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导致招标活动失败的。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二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未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但未造成供应商经济损失,并已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协商同意,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签订采购合同的。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一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无故未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给供应商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的。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一至二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无故拖延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给供应商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二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部门作出决定或者决策前能主动改正。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一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部门作出决定或者决策前不能改正,或者销毁、隐匿、隐藏检查资料导致监督检查工作无法开展,或者推诿、拖延时间导致监督检查工作无法开展。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一至二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以恐吓、威胁等手段,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导致监督检查工作无法开展。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二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二、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该项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执行。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采购过程中接受现金、有价证券、礼品等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金额或价值不满2000元的。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一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有违法所得,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采购过程中接受现金、有价证券、礼品等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金额或价值2000元以上但不超过4000元的;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一至二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有违法所得,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在采购过程中接受现金、有价证券、礼品等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金额或价值4000元以上但不超过5000元的;
(2)在采购过程中接受现金、有价证券、礼品等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导致项目废标或采购活动失败。
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被有关部门认定为犯罪或者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的。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二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有违法所得,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但在监督检查部门作出决定或者决策前能主动改正,并提供真实情况。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一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有违法所得,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在监督检查部门作出决定或者决策前未主动改正,经核查或其他渠道获取真实情况。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一至二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有违法所得,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导致监督检查部门据此作出错误决定或者决策。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二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有违法所得,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四)开标前泄漏标底的。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开标前泄漏标底,但能够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标底信息扩散,获知标底的人员或供应商未参与投标,标底泄漏未影响中标结果的。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一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有违法所得,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开标前泄漏标底,获知标底的人员或供应商参与投标,影响中标结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的。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一至二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有违法所得,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开标前向多人或多家供应商泄漏标底,获知标底的人员或供应商参与投标,影响中标结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二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有违法所得,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三、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和第七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致使采购文件永久缺失,或者虽未永久缺失,但影响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决策。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一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项目执行。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一至二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严重影响评标过程、中标、成交结果、项目执行,或者严重侵害中标供应商或其他投标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或者骗取、侵占、挪用国有资产。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二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四、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伪造、变造、借用或提供与事实不符、属于招标采购文件非实质性要求的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但提供的虚假材料未直接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伪造、变造、借用或提供与事实不符、属于招标采购文件非实质性要求的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且提供的虚假材料直接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
(2)伪造、变造、借用或提供与事实不符、属于招标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材料骗取中标、成交的;
(3)伪造、变造、借用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的;
(4)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导致项目废标。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在一个项目中提供3份以上招标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虚假材料,或者提供多份虚假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
(2)三年内两次以上提供招标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虚假材料,或者虚假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的。
(3)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标给采购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合谋编写招标文件时非实质性条款存在倾向性,排挤其他供应商;
(2)恶意反映其他供应商投标条件非实质性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合谋编写招标文件时实质性条款存在倾向性,使其他供应商丧失中标、成交机会;
(2)恶意反映其他供应商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资格性要求,或者产品、服务存在实质性缺陷,使其他供应商丧失中标、成交机会;
(3)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影响评审结果、或者影响合同订立与履行,或者造成项目废标或采购活动失败的;
(4)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损害投标人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在一个项目中诋毁、排挤两个以上供应商或者在三年内两次以上诋毁、排挤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2)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损害投标人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及裁量处罚标准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违法行为表现情形及裁量处罚标准执行。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不满2000元的现金、有价证券、礼品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现金、有价证券、礼品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现金、有价证券、礼品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2)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导致项目废标或采购活动失败。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但协商内容未实质性改变招标文件实质性和资格性要求,未实质性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协商内容实质性改变招标文件实质性和资格性要求,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
(2)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导致采购项目废标或者采购活动失败,影响采购人项目进行;
(3)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要求的协议。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非法干预评审小组按照招标采购文件所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定标准成交标准进行评审,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导致采购活动失败的。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在监督部门作出决定或者决策前能主动改正。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在监督部门作出决定或者决策前不能改正,或者导致监督检查工作无法开展。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以恐吓、威胁等手段,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导致监督部门据此作出错误决定或者决策。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五、违反《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在10%以上30%以下;
(2)隐瞒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但不影响政府采购考核结果。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在30%以上50%以下;
(2)隐瞒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影响政府采购考核结果。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在50%以上;
(2)隐瞒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影响政府采购考核结果,或者损害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20万元的罚款,并予以通报,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六、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因特殊情形、且符合变更方式条件,未按规定经财政部门批准而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但事后能够积极主动改正的,未造成经济损失的;
(2)非招标采购方式适用情形不符合规定,但事后能够积极主动改正的,未造成经济损失的。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一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不符合变更方式条件而擅自变更采购其他方式采购,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的;
(2)招标采购方式程序未按照规定实施的;
(3)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不进行招投标的,未按照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开展的。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一至二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擅自变更方式后适用方式不当,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2)一年内两次出现擅自变更方式、未按规定的程序实施等违反《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的。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二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信息公告内容发布不完整,公告内容与采购文件内容不一致,变更内容不详细等信息不透明行为;
(2)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与其它媒体发布的信息不一致;
(3)信息发布时限不符合规定。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一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未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2)采购项目预算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未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一至二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应发而未发政府采购信息的;
(2)在指定媒体上发布虚假、不良等信息,造成恶劣影响的。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二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未预留预算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2)采购文件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内容但不明确;
(3)未经财政部门审核,采购的进口产品为国家鼓励进口产品,或者采购项目中有部分产品为非鼓励进口产品,但进口产品占项目总金额不超过10%的。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一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采购文件中未规定优先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的措施;
(2)未经财政部门审核,采购非鼓励非限制进口产品,或者采购项目中有部分产品为进口产品,但进口产品占项目总金额超过10%的但不超过50%的;
(3)未将预留项目授予中小企业;
(4)对小微企业未给予价格扣除优惠;
(5)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未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一至二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采购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目录之外的产品;
(2)未经财政部门审核,采购限制进口产品,或者采购项目中有部分产品为进口产品,但进口产品占项目总金额超过50%的。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二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采购人需求不完整、不明确,或者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国家财产遭受损失10万元以下的。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一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采购人需求不完整、不明确,或者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造成国家财产直接损失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一至二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采购人需求不完整、不明确,或者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造成国家财产直接损失30万元以上的。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二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但抽取专家人数不足,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专家比重不足2/3;
(2)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但提交抽取申请的专业与评审项目不对应;
(3)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审,没有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补抽,而是自行推荐专家补充。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一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库中抽取;
(2)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一部分专家,自行选定一部分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一至二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非法自行指定评审专家的。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二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暗示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评审专家对特定供应商给予评审倾向或排斥特定供应商,但未影响评审结果的;
(2)向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但未影响评审结果的。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一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暗示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评审专家对特定供应商给予评审倾向或排斥特定供应商,影响评审结果的;
(2)向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影响评审结果的。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一至二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要求评审专家围绕明确指定的产品或者服务供应商中标、成交为目的开展评审的;
(2)以扣减评审费等手段要挟或者威胁、恐吓评审专家正常评审的;
(3)非法要求评审专家重新评审的。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二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将与投标报价无关的业绩要求或商务条件等指标定为评审因素;
(2)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非核心或非关键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对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影响不大。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一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将资格条件定为评审因素;
(2)设置的评审因素缺乏量化指标或量化区间,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无法对应,影响政府采购评审的;
(3)评审因素有量化指标或量化区间,但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不对应,影响政府采购评审的。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一至二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量身定做,有明显倾向性的;
(2)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确定混乱,导致评审专家无法评审或随意评审的。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二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虽没有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但事后答复并取得供应商的谅解的;
(2)供应商询问的问题不合法,虽未答复但向其说明了不予答复的理由和依据;
(3)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质疑,虽没有在法定时间内予以答复,但事后答复并取得供应商的谅解的,未引发供应商投诉的。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一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对询问、质疑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致使供应商丧失商业机会和救济利益的,引发供应商投诉的;
(2)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相互推诿致使供应商错过有效期,引发供应商投诉的;
(3)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未针对质疑事项作出有效答复,引发供应商投诉的。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一至二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拒不接受供应商询问、质疑,引发供应商投诉的;
(2)态度蛮横、故意拖延询问、质疑时间,致使供应商错过了质疑有效期,引发供应商投诉的。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二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中标通知书和中标公告发布前,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但因供应商维权、社会监督或其他原因,在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前,能够及时主动予以纠正的。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一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中标通知书和中标公告发布后,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但因供应商维权、社会监督或其他原因,在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前,能够及时主动予以纠正的。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一至二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二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未成立验收小组或验收小组职责不清的、验收程序不明确的;
(2)验收书记录不完整,存在漏缺项,但基本反映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3)验收书记录与合同、供应商的投标和响应文件有出入,但不影响整体项目效果。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一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验收记录不完整,验收书漏缺项较多,不能完整真实反映供应商履约情况;
(2)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未邀请服务对象参与;
(3)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结果未向社会公告;
(4)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未邀请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参加验收。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一至二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对供应商履约情况未进行实质性验收,造成国家利益受损的;
(2)验收发现供应商履约中存在问题,未按照合同约定追究供应商违约责任,造成国家利益受损的。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二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七、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采购人员经办采购项目,发现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与其存在利害关系而未自行回避,但在采购过程中未发现有明显倾向性行为,未影响采购项目公平公正进行的。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采购人员经办采购项目,发现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与其存在利害关系刻意隐瞒,或者供应商提出书面回避申请而否认事实,在采购过程中存在倾向性行为,但未主导采购结果,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供应商未中标、成交的。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8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采购人员经办采购项目,发现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与其存在利害关系应回避而未回避,或者供应商提出书面回避申请而未回避,在采购过程中存在倾向性行为,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供应商成为中标、成交供应商的。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1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
【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不满2000元的现金、有价证券、礼品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现金、有价证券、礼品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现金、有价证券、礼品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2)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导致项目废标或采购活动失败。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但未给采购人造成经济损失,未对采购项目进度造成太大影响,并已与采购人协商同意,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签订采购合同的。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影响采购人项目进度,给采购人造成一定经济损失,但承诺一定期限内签订合同。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至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采购人多次督促仍一拖再拖,严重影响采购人项目进度,给采购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二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未给采购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给采购人造成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至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给采购人造成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的。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将合同转包后,因采购人维权、社会监督或其他原因,在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前,供应商能够主动纠正,并按合同约定履约的。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将中标、成交项目转让给其他供应商,但转让部分占合同总金额30%以下的。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至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将中标、成交项目转让给其他供应商,转让部分占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供应商提供假冒伪劣产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要求,在采购人未验收前能够主动更换,并主动销毁假冒伪劣产品的。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项目中提供部分假冒伪劣产品,但产品不是项目的核心或关键内容且金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至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供应商政府采购项目中提供部分假冒伪劣产品,金额超过合同金额10%的;
(2)供应商在政府采购项目中提供的假冒伪劣产品有核心或关键内容的。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但未给采购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给采购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至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给采购人造成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的。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九、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一至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供应商无中生有编造或歪曲事实,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进行投诉,在财政部门投诉处理决定前,能够主动配合财政部门开展调查,并及时澄清事实真相、说明材料的虚假性,认错态度较好,承诺以后不再发生类似违法行为的。
裁量处罚标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供应商无中生有编造或歪曲事实,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进行投诉,但在财政部门投诉处理决定前,未及时澄清事实真相,但认错态度较好,承诺以后不再发生类似违法行为的。
裁量处罚标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一至二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供应商无中生有编造或歪曲事实,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进行投诉,恶意诋毁其他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评审专家,威胁投诉处理人员,态度蛮横,散布不实言辞干扰投诉处理的;
(2)采取欺骗、强迫、威胁、利诱、串通等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裁量处罚标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二至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十、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供应商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
(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有关信息泄露给第三方,经由第三方泄露给供应商;
(3)供应商主动求证,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默认;
(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故意将有关信息放置在供应商能够获取的地方。
上述情况泄露的有关信息仅涉及获取招标采购文件供应商的名称、数量,但该供应商最终未中标、成交的。
裁量处罚标准:(1)对供应商处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工作人员: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一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供应商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
(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有关信息泄露给第三方,经由第三方泄露给供应商;
(3)供应商主动求证,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默认;
(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故意将有关信息放置在供应商能够获取的地方。
上述情况泄露的有关信息涉及其他供应商投标文件、响应文件的报价、方案等核心信息,但该供应商最终未中标、成交的。或者获取的有关信息使供应商中标成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1)对供应商处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至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及其直接负责工作人员: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一至二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最终成为中标、成交供应商,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
(2)三年内两次出现串通行为的。
裁量处罚标准:(1)对供应商处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二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及其直接负责工作人员: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二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提交投标文件、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授意供应商修改投标文件、响应文件,供应商修改后提交,但最终未中标、成交的。
裁量处罚标准:(1)对供应商处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一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提交投标文件、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评审开始前授意供应商修改投标文件、响应文件,供应商修改后提交,但最终未中标、成交的。
(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最终中标、成交的,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1)对供应商处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至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一至二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最终中标、成交的,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
(2)三年内出现两次串通行为的。
裁量处罚标准:(1)对供应商处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二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二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供应商之间协商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报价;
(2)供应商之间协商以高、中、低价格等报价策略分别投标;
(3)供应商之间协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制定不同的投标方案;
(4)供应商之间协商一家或几家供应商故意非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存在上述串通情形,但参与协商的供应商或协商特定中标的供应商最终未中标、成交的。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供应商存在上述串通情形,参与协商的供应商或协商特定中标的供应商最终中标、成交的,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至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供应商存在上述串通情形,参与协商的供应商或协商特定中标的供应商最终中标、成交的,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
(2)三年内出现两次串通行为的。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二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本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预先确定的策略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但该组织成员或特定供应商最终未中标、成交的。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本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预先确定的策略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该组织成员或特定供应商最终中标、成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至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本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预先确定的策略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该组织成员或特定供应商最终中标、成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
(2)三年内出现两次串通行为的。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二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但特定供应商最终未中标、成交的。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特定供应商最终中标、成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至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特定供应商最终中标、成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
(2)三年内出现两次串通行为的。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二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谋取特定供应商成为中标、成交供应商,但特定供应商最终未中标、成交的。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谋取特定供应商成为中标、成交供应商,特定供应商最终中标、成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至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谋取特定供应商成为中标、成交供应商,特定供应商最终中标、成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
(2)三年内出现两次串通行为的。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二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恶意串通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但谋求的特定供应商未中标、成交。
裁量处罚标准:(1)对供应商处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一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恶意串通行为使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的;
(2)恶意串通行为损害采购人、其他供应商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30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1)对供应商处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至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及其直接负责工作人员: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一至两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恶意串通行为导致采购项目废标或招标采购活动失败,影响项目进行;
(2)恶意串通行为损害采购人、其他供应商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3)三年内两次以上的串通行为。
裁量处罚标准:(1)对供应商处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二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两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十一、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未按规定独立评审,但未与其他专家协商进行有倾向性的评审;
(2)因对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理解不同而未按照规定评审的;
(3)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未造成质疑、投诉、举报等以及其它不良影响的。
裁量处罚标准:未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擅自增加或减少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因素;
(2)擅自调整评审因素的权值;
(3)未按文件规定的方法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人;
(4)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造成质疑、投诉、举报等以及其它不良影响的,但未造成供应商商业秘密泄露的。
裁量处罚标准:未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处8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2、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与其他专家协商有倾向性地增加或减少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因素;
(2)与其他专家协商有倾向性地调整评审因素的权值;
(3)与其他专家协商未按文件规定的方法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人;
(4)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造成供应商商业秘密泄露的或者恶劣影响的。
裁量处罚标准:未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处1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发现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与其存在利害关系而未自行回避,但在采购过程中未发现有明显倾向性行为,未影响采购项目公平公正进行的。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发现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与其存在利害关系刻意隐瞒,或者供应商提出书面回避申请而否认事实,在采购过程中存在倾向性行为,但未主导采购结果,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供应商未中标、成交的。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发现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与其存在利害关系应回避而未回避,或者供应商提出书面回避申请而未回避,在采购过程中存在倾向性行为,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供应商成为中标、成交供应商的。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接受现金、有价证券、礼品等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金额或价值不满3000元的。
裁量处罚标准: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接受现金、有价证券、礼品等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金额或价值超过3000元但不超过5000元。
裁量处罚标准:尚不构成犯罪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接受现金、有价证券、礼品等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金额或价值超过5000元的。
裁量处罚标准:尚不构成犯罪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第八节 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部分
一、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二)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1、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但合同尚未履行,未造成经济损失的。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
2、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合同已经履行,造成经济损失的。
裁量处罚标准: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二)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1、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影响项目正常进度的。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
2、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导致变更成交人,或者致使项目无法继续进行而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裁量处罚标准: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1、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拒绝履行部分合同义务,导致部分合同义务不能及时履行,影响项目正常进度的。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
2、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拒绝履行全部合同义务,严重影响项目正常进度,给采购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裁量处罚标准: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